业务指南
  •   2009-07-19 21:09

    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登记须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社团住所不一地的,还需提交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阅读全文]
  •   2009-07-19 21:09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社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或合并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持下列文件(一式两份),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阅读全文]
  •   2009-07-19 20:47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团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办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须提交:(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阅读全文]
  •   2009-07-19 20:46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团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一)5名以上发起人(或3个以上发起单位)共同签署的筹备成立社团申请书。 [阅读全文]
  •   2009-07-19 20:44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 有固定的住所;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阅读全文]
  •   2009-07-19 20:36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发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 筹备成立申请书;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3. 章程草案;4. 住所使用权证明;5.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6. 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7. 会员名单;8.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在民政部领取)。 [阅读全文]
  •   2007-07-19 20:34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 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2. 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3. 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4. 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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