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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第2期

日期:2011-01-11 00:00:00 浏览:

青海省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简      报
第2期
省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

青海省新社会组织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启动


      9月24日上午,青海省民政厅“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召开全省动员部署会议,对在青海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青海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西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高新荣同志宣读了《关于成立全省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的通知,指导小组组长、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更阳同志作了动员讲话。
     目前,青海省依法注册登记的新社会组织有2358个,其中社会团体175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94个,基金会7个。按照中央和青海省委的总体部署,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社会组织,参加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已参加第一批、第二批学习的除外)。
  更阳在动员讲话中指出,在新社会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高标准地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有利于在新社会组织中形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共识;有利于促进新社会组织实现自身发展的新提高;有利于在新社会组织中取得服务社会和群众的新成效;有利于推动在新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进展。
  更阳要求,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要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基层组织、促进科学发展”的总体目标,紧扣“科学发展强服务,凝心聚力促发展”的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新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提高新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服务社会水平,进一步发挥好新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各州、地、市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业务主管单位具体安排下,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全体党员,重点是其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员负责人参加学习,并邀请新社会组织中非中共党员的负责人和部分会员参加活动。
  更阳提出,新社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要注重结合新社会组织的实际、要贴近工作的特点,创新载体,开展学习活动。要以章程为核心不断加强新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提高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更阳最后强调,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新社会组织工作中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履行好指导职责。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州、地、市民政部门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指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分类指导,创出特色;要注重统筹兼顾,优化氛围;要坚持求真务实,确保实效,使学习实践活动真正成为推动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凝聚合力的有效手段。
  指导小组副组长、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俊德主持会议并传达了省委《青海省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意见》。青海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组“两新”组织组组长刘德成,各州、地、市民政局局长,全省240多家新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