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时间及范围
年度检查时间: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年度检查范围:凡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经青海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履行登记(变更)事项、机构设置、党建、参与疫情防控、参与扶贫攻坚、对外交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重大活动开展申报等工作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接受捐助、公益慈善等管理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统一身份认证。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www.qhsgj.gov.cn),按照“通知公告”中《青海省统一身份认证操作问题通知》要求,完成本单位统一身份认证工作(若已完成,请忽略此项)。
(二)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打开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www.qhsgj.gov.cn),在“网上办事”栏目点击“青海省社会组织业务办理入口”,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管理”业务,新增并填写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系统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针对不会操作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的老年人,可在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办事指南”中下载,填写并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或到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齐全、有效的年检资料,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指导,帮助完成年检系统填报。
(三)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将《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如实填报到年检管理系统。
(四)报送纸质材料。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4月30日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财务审计报告书》、许可登记证书(有许可的社会组织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对原直接登记未设置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公益慈善类、志愿服务类、社会工作服务类的由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民办非企业单位于5月31日前将年检资料送交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参加年检,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民办非企业单位送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于未按期提交的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省民政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度检查有关财务审计的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中除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内容外,应当如实确保反映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规范(试行)》中要求审计的内容。
2.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和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其中,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列举人员整体平均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兼职人员必须全部列举,专职人员要至少列举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3.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4.参与疫情防控、扶贫攻坚的物资收支情况和开展重大活动的收支情况。
5.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五、年检的审查形式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将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按比例抽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并根据抽查结果,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的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0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规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况,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于年检中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法则、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省民政厅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六、相关要求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早计划、早安排,按规定时间完成资料的准备,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与年检结论评定挂钩,逾期参加年检的将影响到年检结论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违规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七、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年度检查联系单位: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15楼1517室
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551-65350880 18556516519
年检内容填写、材料报送咨询:0971-6145118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