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脱钩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脱钩的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其他各类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均不在脱钩范围内,各地、各部门不得违反政策,严禁随意扩大脱钩范围。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列入脱钩名单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见附件1),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暂未列入脱钩名单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二、具体任务
(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38号)要求,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有关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
(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财务独立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核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资产核实。自2021年起,取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厘清资产归属,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清退。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党建融入业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行分类管理,依托宣传、统战、工业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司法、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具有行业管理、指导、监督职能的单位成立行业(综合)党委,接受同级组织部门及“两新”工委、所依托单位党委(党组)的双重领导和指导,负责原业务主管及相关行业系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确保脱钩后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按中央和我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且主办的报刊不受脱钩影响,可维持现状;行政机关主管、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刊,行政机关可根据与该报刊的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关系紧密程度,选择保留主管关系,或按程序变更为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职称评定、居住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新管理办法出台前,应明确过渡性措施,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理类似事项。
三、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各级“两新”工委要加强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试行)》(青组字〔2018〕120号)精神,深入推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在脱钩改革中同步建立行业(综合)党委,健全党的组织、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推进党的工作,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
(一)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已成立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分别由各行业党委和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管理;没有成立党组织的,尽快成立党组织。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特别是政治审核办法,严把人选关。民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两新”工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
(二)做好党组织移交相关工作。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逐一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逐个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配合各行业党委或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做好党组织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费收缴和管理、党内统计数据调整上报、党组织档案资料接收等工作,确保有序顺利交接。各行业党委和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有序做好接收工作,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关系移交后3个月内按照新的党建管理体制要求正常开展党建工作。具体方案向各级“两新”工委报告。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各级“两新”工委和行业党委要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注重把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中党员的比例,提高从业人员中党员的比例。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和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各地要多渠道保障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见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四、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全面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青发改经体〔2017〕71号)要求,不断完善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构建“两新”工委、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
(一)完善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要从会员区分、行业布局、登记层级等方面加强引导,从严审批,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其党建、资产、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登记时告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综合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告知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信息。
(二)加强资产监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模式。
(三)规范收费管理。落实《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实施方案》(青发改经体〔2018〕245号)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依托“信用中国(青海)”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评价以及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名录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四)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整改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制度,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从事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有关要求,不得损害会员、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好第三方评估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组织实施
(一)确保工作进度。
1.全面启动。2019年10月31日前,启动全面推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11月15日前,各市(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领导小组将全面推开脱钩改革的具体安排报送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脱钩改革具体安排包括本地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进度安排、工作举措等内容。
2.中期评估。2020年2月15日前,各市(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全面推开脱钩改革成效进行中期评估,并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情况报告。评估情况报告包括脱钩改革进展、取得积极成效、创新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困难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3.工作总结。2020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领导小组要全面完成本地区脱钩改革工作,并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市(州)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未纳入脱钩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见附件3)。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把脱钩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发改部门和民政部门双牵头作用,落实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各项任务。要通过专题培训、经验交流、典型宣传、专项检查、公开通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对脱钩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脱钩改革平稳、有序开展。
(三)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深入宣讲政策,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明确脱钩的任务措施、时间步骤、目标要求等事项,积极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排忧解难,在脱钩未完成前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行业协会商会要强化风险防控,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确保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四)完善扶持政策。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等相关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附件:1.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