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不参加2017年度、201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上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
邮编:810008
联系电话:0971-6302102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