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
为加强慈善组织(基金会)管理,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包括慈善法颁布之前成立的,虽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未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公募基金会),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019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年报年检系统(网址:http://202.108.98.67/)填写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慈善组织(基金会)添加年报年检系统填报服务微信号咨询获取登录方式。
慈善组织(基金会)依法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后同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至登记的民政部门。
(二)各市(州)民政局在民政部年度工作报告审批系统(网址:http://202.108.98.67/)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各市(州)民政局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州)民政局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各市(州)民政局结合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同步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基金会)、红十字会公开募捐和信息公开情况。
(六)各市(州)民政局应于2020年9月10日前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本地区开展2019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情况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使用专项检查情况。
年报年检相关事宜联系方式:
社会组织管理局: 许文杰 孔德婧 0971—6145118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李京 0971—6104271
年报年检系统填报服务电话: 18600362803
年报年检系统填报服务微信号: 18600362803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