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省级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9年度检查,并印发了《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的函》《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请各地参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实施2019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时间要求
根据《社会团体管理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报送年检材料。目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度检查截止时间推迟至6月30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资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6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内容要求
2019年度检查内容中,除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履行登记(变更)事项、办事机构设置、党建、参与扶贫攻坚、重大活动开展申报等工作情况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接受捐助、公益慈善等管理情况,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年度检查内容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检查。
三、年度检查财务审计要求
(一)为加强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监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中除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及业务活动表外,还应体现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列举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兼职人员必须全部列举,专职人员要列举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二)社会团体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中除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还应当体现以下内容:
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情况;开展培训、咨询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支情况。
会费的档次、额度以及收支情况:包括每个会费档次与上年同比增减金额和百分比;是否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费票据等事段。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中除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还应当体现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四、年度检查信息公开要求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完成年度检查后,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