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和《青海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青财社〔2014〕2233号)精神,省民政厅决定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推荐名录。现将201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申报时间
申报201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2、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度检查合格,社会信用状况良好;
6、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等的要求;
7、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及以上;
2、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本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信誉度。
四、申报程序与方式
(一)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社会组织申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201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qhsgj.gov.cn/),成立登记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申请材料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效登记证书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2014年、2015年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5、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加盖单位公章)。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和公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推荐名录,并在青海省社会组织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公示期满,省民政厅在青海省社会组织网公布2016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推荐名录。
五、监督管理
(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名录申报工作,未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2016年不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推荐名录中的社会组织名单有异议的,可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如反映情况属实,且证明被反映社会组织已不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从推荐目录中删除该社会组织。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排除在推荐名录外,三年之内不得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
联 系 人:蒲秉花(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
李国锋(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
联系电话:6104757(传真) 6106760
附件:2016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申请表(点击下载)
青海省民政厅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