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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6-04-12 00:00:00 浏览: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青海省民政厅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0971--6104757),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民政厅或者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青海省价格协会

    2、青海省风筝协会

    3、青海省警安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特此公告。


青海省民政厅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