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发〔2016〕98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青海湖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在省民政厅登记的201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青海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青海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3、青海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4、三江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5、青海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6、青海省慈善总会
7、青海格桑花教育救助会
二、相关事宜
纳税人2015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5年度纳税申报表。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