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青海省民政厅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所述“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0971--610676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民政厅或者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青海省噶千慈善基金会
2、青海昆仑玉文化研究中心
3、青海星牌桌球俱乐部
4、青海江源昆仑文化交流中心
5、青海省马铃薯协会
6、青海省网围栏协会
7、青海语言学会
8、青海机械工业联合会
9、青海油田运输公司持股会
10、青海省医药保健品公司持股会
11、青海火电公司持股会
12、青海河湟民间演艺团
请上述12家社会组织,尽快把本单位的登记证书和印章上缴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特此公告。
青海省民政厅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