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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6年度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7-03-01 00:00:00 浏览:

青民社〔2017〕23号

各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青海省民政厅将对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6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时间及范围
    年度检查时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年度检查范围:2016年6月30日前在青海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社会组织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登记事项变更和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设置工作情况,以及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等。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网上填报:社会组织登陆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www.qhsgj.gov.cn)左上角“网上办事大厅”窗口后,输入用户名、密码(各社会组织的用户名和密码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点击http://qhsgj.gov.cn:7881进入主页面的“年检管理”窗口,然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表”等内容,点击“上报”按钮。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填写的内容全部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贰份。社会组织应认真填写相关内容,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二)表格下载:若社会组织无法进行网上填报或者网上填报后无法打印文本的,可登陆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www.qhsgj.gov.cn)“办事指南”窗口,下载以下表格:社会团体下载《社团2016年度工作报告书》和《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书》。填写上述表格各一式贰份。

(三)各社会组织持本单位的2016年度财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书》(其中社会团体需带上使用过的青海省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和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到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财务审计。

(四)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已经脱钩后的社会团体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结论》《工作(年检)报告书》和本单位2016年度工作总结、登记证书副本直接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受年度检查;其余社会组织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结论》和《工作报告书》到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初审同意后,连同本单位2016年度工作总结、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受年度检查。

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我厅将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推荐审计机构:请社会组织自愿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为方便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推荐以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组织财务审计机构。

1、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西宁总部,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19号海一大厦7楼,电话:0971-6110078。

2、青海夏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西宁市五四大街14号文泰大厦7楼,电话:0971-6170403。

3、青海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新宁路28号,电话:0971-6072355。

五、换发证书:请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及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原法人证书,由省民政厅换发新版登记证书。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

六、年度检查联系单位: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址: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省民政厅五楼。

联系人:蒲秉花、祁加荣、蒋相梅。

 话:6104757,6106760。

青海省民政厅

2017年 2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