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中旬,民政部委托的中通会计师事务所对我省15个中央财政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细则》等文件进行的,我省项目审计情况如下:
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我省共承担中央财政项目15个,项目预算资金483.0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26万,配套资金57.08万元。我省实际使用项目资金465.4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10.10万元,配套资金55.31万元。造成预算和实际支出有差别的主要原因是青海省回医药研究会的项目存在中央财政资金结余,西宁心之源心理健康服务中心、青海省回医药研究会和海东艺馨秦腔艺术团3家项目单位未能足额投入配套资金。
二、项目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资金有节余
青海省回医药研究会的中央财政资金未执行完毕,结余中央财政金额15.9万元,该项目单位未能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准备相关审计资料,受益对象确认书以及其他财务证明不规范,导致审计时无法确认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规范
青海省社会工作协会、西宁市城西区温馨阳光托老所、青海省科技技能培训学校、平安县夕阳红养老院、西宁市心之源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以及海东艺馨秦腔艺术团6家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无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和程序制度,无物资或服务购买的选择程序和方法,无支出审批程序及费用标准制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天厨烹饪学校、青海省乐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海省黄南州福利慈善康复医院、乐都县高店镇柳树湾村绒山羊养殖协会等4家项目单位在履行受益人确认程序时存在不合规的情况,其中有的项目单位向受益人发放物资或开展辅导活动时未签订受益对象确认书、有的单位受益对象确认书金额未列明,但在受益人回访时,受益人均表示接受过服务或者领取过物资。
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是共性问题。有些单位向受益人发放款物时以现金支付、使用大额现金付款或者发放劳务费,在发放劳务费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青海省社会工作协会、青海省黄南州福利慈善康复医院、平安县夕阳红养老院等3家项目单位财务审批不到位,未按要求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的核算,在审计时无法区分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还有些单位项目实际执行与预算不符未进行预算调整:采购的资产型号与预算不符、子项目实际执行率超过或不到预算的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建议项目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继续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内容执行,若不能按申报的方案执行,在项目内容、实施范围、实施地域、服务类型、受益人群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预算调整。
2、建议项目单位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中受益对象确认书的签订要求执行。受益对象确认书中金额必须是打印或印刷,不能为空。
3、建议项目单位加强前期调研工作,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性,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同时,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指引》的规定列支费用,规范相关支出的手续,取得合法的票据和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做到项目支出合理,依据充分,以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项目管理的规范性。
4、建议项目单位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中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执行。对于项目资金应直接拨付给受益人或购买服务的单位,不得通过中间人转付。对于劳务费的发放必须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发放现金,并且应由支付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对于2000元以上大额支出也必须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总体来说项目单位都能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能够及时有效地与会计师事务所及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沟通协调,但也有个别项目单位不按照要求执行项目,导致在项目审计中出现重大失误,对我省的项目审计总体评价造成很大影响,也影响了我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项目总体立项数量。请各项目单位对照以上问题,认真总结本单位在此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查缺补漏,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更好地承接项目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