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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4-10 00:00:00 浏览:

青民函〔201751号

各市、州民政局: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团会费票据只能用于收取会费,不能用于其他收入。近年来,省民政厅在核销社团会费票据时,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民政局积压大量社团会费票据未核销,部分社会团体违规使用社团会费票据等。为规范全省社团会费票据使用,切实加强社团会费票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对各市州民政局领取的社团会费票据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限

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10月10日。

二、清理对象

各市州民政局2016年1月1日前从省民政厅领取的社团会费票据,包括已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和未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两类。

(一)对已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分两种情况:一是从使用完之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满5年已经省民政厅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由各市州民政局登记造册后附电子版,上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统一销毁。二是已经省民政厅核销从使用完之日起2017年1月1日未满5年的社团会费票据不上交。

(二)对未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分三种情况:一是对已使用完从使用完之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满5年但未经省民政厅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由各市州民政局登记造册后附电子版,上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销后统一销毁。二是对已使用完但从使用完之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未满5年或尚未使用完且未经省民政厅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各市州民政局统一收缴,上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销后,由民政局带回;三是对尚未使用的社团会费票据,由各市州民政局统一收缴后上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工作程序

各级民政局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会费票据清理工作。县区民政局对本地需清理的社团会费票据进行初审后上交至市州民政局复审,然后由市州民政局统一上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核销。省民政厅只办理各市州民政局的社团会费票据清理核销和换发工作,不直接办理县区民政局的社团会费票据清理核销和换发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社团会费票据清理工作,认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本地区社团会费票据清理工作的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厅将暂停向该民政局发放新的社团会费票据。

社团会费票据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市、州民政局要及时总结经验,对此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好的做法和建议形成工作报告(附电子版)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市、州民政局若存有社会组织其他票据,也应一并上交核销。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71—6106760/6104757(传真)

   箱:qinghaisheguanju@163.com

人:李

                                                                  青海省民政厅

                                                                  2017年4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