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7〕51号
各市、州民政局: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团会费票据只能用于收取会费,不能用于其他收入。近年来,省民政厅在核销社团会费票据时,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民政局积压大量社团会费票据未核销,部分社会团体违规使用社团会费票据等。为规范全省社团会费票据使用,切实加强社团会费票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对各市、州民政局领取的社团会费票据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限
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10月10日。
二、清理对象
各市、州民政局在2016年1月1日前从省民政厅领取的社团会费票据,包括已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和未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两类。
(一)对已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分两种情况:一是从使用完之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满5年且已经省民政厅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由各市、州民政局登记造册后(附电子版),上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统一销毁。二是已经省民政厅核销但从使用完之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未满5年的社团会费票据不上交。
(二)对未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分三种情况:一是对已使用完且从使用完之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满5年但未经省民政厅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由各市、州民政局登记造册后(附电子版),上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销后统一销毁。二是对已使用完但从使用完之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未满5年或尚未使用完且未经省民政厅核销的社团会费票据,由各市、州民政局统一收缴,上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销后,由原民政局带回;三是对尚未使用的社团会费票据,由各市、州民政局统一收缴后上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工作程序
各级民政局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会费票据清理工作。县、区民政局对本地需清理的社团会费票据进行初审后上交至市、州民政局复审,然后由市、州民政局统一上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核销。省民政厅只办理各市、州民政局的社团会费票据清理、核销和换发工作,不直接办理县、区民政局的社团会费票据清理、核销和换发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社团会费票据清理工作,认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本地区社团会费票据清理工作的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厅将暂停向该民政局发放新的社团会费票据。
(三)社团会费票据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市、州民政局要及时总结经验,对此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好的做法和建议形成工作报告(附电子版)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各市、州民政局若存有社会组织其他票据,也应一并上交核销。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71—6106760/6104757(传真)
邮 箱:qinghaisheguanju@163.com
联 系 人:李 霞
青海省民政厅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