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发〔2017〕45号
西宁市、海西州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17年度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试点实施方案》(青民发〔2017〕39号)精神,现就试点推行社会组织参与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服务项目内容
(一)社会工作服务(C类)。针对社区居家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困境儿童、行为偏差儿童、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困难人群,向其提供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慈善救助、劳动技能培训等服务。
(二)社区便民服务(D类)。针对社区居家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困境儿童、下岗失业人员、孤儿、被遗弃或受虐待的未成年人、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群,向其提供生活照料、家政保洁、住院陪护、临终关怀、健康体检、助医康复、法律援助、文体娱乐、生活救助等服务。
二、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筛选申报要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优先考虑面向基层、面向民生、面向老弱病残贫等特殊困难群体,遵循现实需求紧迫性、居民生活急需性、目标定位公益性、服务理念的先进性、方案设计科学性的原则,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三、申报项目实施范围
2017年度试点实施购买服务项目地区为: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和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的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四、申报单位资质条件
凡符合青民发〔2017〕39号文件第三条关于承接主体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申报20万元的项目。其中达到3A级以上信用等级评估资质的社会组织,可申报30万元的项目。
五、申报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可按照属地化原则在项目实施所在地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确定项目实施范围。社会组织选择项目实施的村或社区,与村(居)委会沟通并进行专业调研,结合居民需求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并填报《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2、村(居)委会确认。《项目申报表》送项目实施所在的村(居)委会盖章确认;
3、县(市、区)民政局初审。社会组织持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项目实施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进行资格初审;
4、市(州)民政局复审。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送市(州)民政局复审;
5、第三方评审。市(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评审通过后正式立项。
6、立项通知。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由县(市、区)民政局书面通知。
六、所需报送纸质材料清单
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式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2017年度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项目申报表》;
2、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附带年检记录信息);
3、社会组织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及工作人员名册;
4、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5、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
6、承接过政府转移(委托或授权)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证明材料;
7、项目立项评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申报时间及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时间为2017年4月下旬日至5月中旬,具体申报时间以西宁市、海西州民政局发布通知为准。
2、社会组织申报日期以村(居)委会确认盖章日为申报日期;
3、一个社会组织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个;
4.《2017年度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可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网”(http://www.qhsgj.gov.cn/)下载。
青海省民政厅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