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发[2017]49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青海湖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国税局 青海省地税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3]第14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青海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青海心行慈善基金会
3、青海省希望明德关爱青少年基金会
4、青海冬虫夏草与人类健康研究发展基金会
5、青海省年保玉则慈善基金会
6、青海格桑花教育救助会
二、相关事宜
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