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青海省民政厅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1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电话0971-6104757),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民政厅或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青海“源上女”民间堆绣文化艺术中心
2、青海伯爵桌球俱乐部
3、青海刚坚民族中学
4、青海经济专修学院
5、青海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6、青海省金夕阳老年服务中心
7、青海黎明会计培训中心
8、青海省金鑫民间工艺美术培训中心
9、青海雪玉越野车运动俱乐部
10、青海省中影文化艺术交流中心
11、青海省对外科技交流协会
12、青海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13、青海省发明协会
14、青海省苏商对外经贸联合会
15、青海省高原生态发展基金会
特此公告
青海省民政厅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