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民政厅将对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7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时间及范围
年度检查时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年度检查范围:2017年6月30日前在青海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社会组织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履行登记(变更)事项、办事机构设置、党建和重大活动开展申报等工作情况,社会组织的财务、接受捐助、公益慈善等管理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网上填报:各社会组织登陆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www.qhsgj.gov.cn)左上角“网上办事大厅”窗口,点击http://qhsgj.gov.cn:7881进入主页面的“年检管理”窗口,或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各社会组织的用户名和密码已分发给各单位,如丢失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按要求填报年检内容(首次填报的请先填报基本信息)点击“上报”按钮。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填报的内容打印纸质文本(A4一式两份),经法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各社会组织持本单位的2017年度财务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将《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如实填报到年检管理系统。
(三)各社会组织持本单位年检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书、许可登记证书(有许可的社会组织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到业务主管单位参加审查。对原直接登记未设置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慈善类、志愿服务类、社会工作服务类的由民政厅社会工作处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或民政厅社会工作处审查(盖章)后到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参加年检,登记管理给予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组织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四、换发证书
对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原登记证书已作废,在参加年检时办理换证工作。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原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省民政厅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年检结束后停止办理换证工作。
五、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应认真填报相关内容,保证填报信息真实和准确。对信息弄虚作假或因填写失误造成信息、数据不真实的,将影响年检结论的评定,造成的后果由社会组织负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早计划、早安排,按规定时间完成资料的准备,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与年检结论评定挂钩,逾期参加年检的将影响到年检结论等级评定。
(三)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我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违规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各社会组织自愿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登录省财政厅官网(www.qhcz.gov.cn)可查询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联系单位: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地 址: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省民政厅五楼。
联系人:祁加荣 ,电话:6104757
青海省民政厅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