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青海省民政厅将对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实施2017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时间及范围
年度检查时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年度检查范围:2017年6月30日前在青海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社会组织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履行登记(变更)事项、会议及换届情况、机构设置、党建和重大活动开展申报等工作情况,社会团体的财务、接受捐助、公益慈善等管理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各社会团体登陆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www.qhsgj.gov.cn)左上角“网上办事大厅”窗口,点击http://qhsgj.gov.cn:7881进入主页面的“年检管理”窗口,或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各社会团体的用户名和密码已分发给各单位,如丢失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按要求填报年检内容(首次填报的请先填报基本信息)点击“上报”按钮。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填报的内容打印纸质文本(A4一式两份),经法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各社会团体持本单位的2017年度财务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将《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如实填报到年检管理系统。
(三)材料报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调整规范会费标准,并在年检材料中填报调整规范情况。
各社会团体持本单位年检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先到业务主管单位参加初审,后到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参加年检,登记管理给予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四、换发证书
对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原登记证书已作废,在参加年检时办理换证工作,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原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省民政厅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年检结束后停止办理换证工作。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17年度的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7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7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处理。
各社会组织自愿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登录省财政厅官网(www.qhcz.gov.cn)可查询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联系单位: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地 址: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省民政厅五楼。
联系人:蒋相梅 ,电话:0971-6106760
青海省民政厅
2018年3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