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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对慈善医疗救助活动进行自查的通知

日期:2018-12-05 00:00:00 浏览:

各在省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近期调查发现,个别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设立了“爱心基金”,以免费医疗救助的名义诱导患者到基金“合作”、“定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收取高额费用,名为慈善救助,实为谋取私利,给本来就因大病而遇到困难的患者家庭带来了更大的伤害,这种行为违背了公益慈善宗旨和非营利目的,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医疗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医疗机构的资质、医疗水平、费用价格、社会评价等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完整公开活动相关信息和沟通反馈渠道,明确慈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慈善组织在应当规范合作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对擅自增加的医疗项目、提高诊疗费用,为收取额外费用进行过度治疗的,慈善组织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停止合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的通知》要求,现请各在省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以下几点要求,对各自开展的慈善医疗救助活动进行自查。

一、对涉及医疗、卫生、健康的活动进行全面自查,并将活动的发起方、执行方、运行模式、受益对象等形成书面报告。

二、对是否存在以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名为慈善医疗救助,实为推销特定医疗机构、企业服务或者产品,特别是引诱、迫使患者家庭以明显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医疗服务或者产品的情况进行自查。

请各在省登记的慈善类社会组织将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开展情况和自查报告于2018年12月15日前报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同时,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监督管理作用,特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欢迎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社会组织开展此类慈善医疗救助的活动进行举报。

           举报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省民政厅楼社会组织管理局   

   举报电话:0971—6106760

          举报邮箱:410681205@qq.com

                          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