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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青海省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 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4-25 00:00:00 浏览:


关于印发《2019年青海省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

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评审及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我厅制定了《2019年青海省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大局意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展现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联 人:孔德婧

 联系电话:0971-6104757

 邮    箱:qinghaisheguanju@163.com

 

2019年青海省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和《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民办函〔2019〕4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青海省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青扶组〔2018〕14号),2019年重点资助社会组织在我省17个贫困县开展的项目,项目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救助扶贫、社会工作和其他服务群众的社会服务活动,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

各社会组织必须在深入调研,进行充分需求论证的基础上申报本项目。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讲课、图书赠送、投资、户外活动、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等活动。

三、资助类型和标准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和其他服务群众的社会服务活动,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25万元。

对于申请A类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确有必要配备相关设备设施的,可适当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项目执行所必需的费用。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救助扶贫等社会服务活动,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80万元。

扶老助老服务,是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社区居家或其他方式为依托,资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

关爱儿童服务,是资助儿童成长服务,资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活动以及监护评估、心理疏导等个性化服务,资助农民工子女服务,资助孤儿、弃儿以及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其他儿童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心理辅导、综合评估等活动,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资助改善儿童成长环境,资助对散居孤儿家庭的帮扶、培训和评估。

扶残助残服务,是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医疗救护、就业帮扶、精神慰藉等改善残疾人身体、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融入社会生活的专业服务。

救助扶贫服务,是指针对贫困区域环境、贫困农户状况,对扶贫对象实施帮扶等服务项目;针对贫困农户致贫原因,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救助服务项目。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即以社会救助对象、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需求提供包括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在内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80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项目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申报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7年度检查合格;

(二)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的银行账号和专职财务人员;

(五)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需配备3名以上项目专员);

(六)A类项目申报面向市(州)、县(市、区)社会组织且优先考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B、C类项目申报面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且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全省性社会组织,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七)2016-2018年执行中央财政及其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社会组织不予考虑。

 2019年重点鼓励和支持全国性社会组织在我省申报项目。

 五、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于2019年4月30日前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jio格式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发送至邮箱qinghaisheguanju@163.com,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六、项目评审、立项

(一)评审。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包括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项目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需求调研、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等情况。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脱贫攻坚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

青海省民政厅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由高到低的分数排名将申报项目推荐给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二)立项。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将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额度按程序报批,批准后立项并向社会公告。

(三)预算审核。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所有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审核意见通过后,各立项社会组织需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七、项目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将全省立项社会组织材料报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材料如下(一式三份):

(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变化的,无需改动);

(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未按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社会组织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八、项目管理

(一)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按程序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二)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9年内完成。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9年8月1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8月12日前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中期报告。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2日前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三)审计和评估。

各级民政部门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违规问题应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报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报省民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立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通报评估检查结果,同时将评估检查结果报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末期审计的重要考量指标。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较差且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项目资金,且项目执行单位今后不得再参与中央财政项目的申报。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还将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衔接。

(四)宣传总结。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发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9)”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