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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8-05 00:00:00 浏览: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青海省民政厅2016年度、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0971--6145118),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青海省供货商联盟会         青海企业发展促进会          

  青海省碳化硅行业协会       青海省诗歌学会

  青海省艺术民俗摄影学会     青海(浙江)永康商会

  青海体育摄影学会           青海臻美摄影爱好者协会   

  青海省云尚农业科学研究院   青海省天山艺术雕塑研究院

  青海馨慈扶贫救助服务中心   青海省佳和轮滑运动俱乐部

  青海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 

  青海省兴鼎特种养殖研究中心 

  青海古金唐热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

请以上15家社会组织,尽快把本单位的登记证书和印章上缴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本行政机关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9

联系电话:0971-6145118

特此公告。

青海省民政厅

                               2019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