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民政部 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6〕71号)第3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5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 第3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申请条件:
1.证书核发申请条件: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者到省民政厅慈社处提出申请。
2.证书登记申请条件: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
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②遵纪守法,恪守职
业道德。
(2)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③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
的继续教育;④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办理材料:
1.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原件或复印件;③青海
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1份。
2.证书登记办理材料: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提交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社会工作
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④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2)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提交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社会工作者再
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④再继续教育证明;⑤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地点: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8:00
法定时限:证书发放时间根据民政厅具体通知;
首次登记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
再登记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承诺时限:每年12月31日前
承办部门:青海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
服务电话:0971-4399335
监督投诉电话:0971-439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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