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第18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请条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办理材料: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本社团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批准文件/行业管理部门意见;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离任审计报告;6.章程核准表及新章程;7.资金情况表;8.新住所证明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8:00
法定时限: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变更登记14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0971-6104757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6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