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第3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6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7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9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11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12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当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九)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
(十)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材料: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2.向民政厅核准名称;3.成立申请书;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社会团体内设机构备案表(一个机构一份表);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8.社会团体法人章程示范文本;9.社会团体理事备案表;10.租赁房屋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11.验资报告;12.会员花名册。
办理地点: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8:00
法定时限: 成立登记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成立登记4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0971-6104757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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