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
(2018年8月31日)
8月31日上午,诺卫星厅长主持召开2018年度第7次厅务会议。副厅长靳生寿、韩永东、蒋跃成、刘海宁,驻厅纪检组长张国顺,副巡视员徐步红参加会议,厅机关有关处室局负责人列席会议。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研究通过了救灾处《购买救灾储备物资装卸设备的请示》。同意救灾处根据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制定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目前承担的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实际,购买内燃平衡重式5吨叉车2台,每台18.5万元,预算经费37万元,所需经费从民政部中央级救灾物资管理经费列支。会议要求,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会议研究审定了社会救助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青政〔2016〕9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特困失能老年人的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经会议研究,原则通过社会救助处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社会救助处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精心修改完善后报批印发各地执行。
三、会议研究审议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2018年度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试点实施方案》。根据《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民发〔2016〕117号)精神,为鼓励扩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培育发展我省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队伍,推动建立“三社联动”社区服务格局,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创新发展社区治理模式,政权处结合2017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试点情况,研究起草了2018年度试点实施方案。经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2018年度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试点实施方案》。会议要求,方案实施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切实做到减政放权,充分发挥基层试点单位主观能动性。
四、会议研究通过了社会工作处《关于举办全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专题培训班的请示》。 根据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和团省委《关于举办全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专题培训班的通知》(青民发〔2018〕56 号)精神,定于2018年9月17日至19日在西宁(青海福茵长乐国际大酒店)举办一期《志愿服务条例》解读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操作应用培训班。全省各市(州)县(区、行委)文明办、民政局和团委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同志,省文明委成员单位负责志愿服务的同志,部分志愿服务组织代表,共计170人参加培训。培训综合额定标准360元/人/天(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预算培训经费16.43万元,经费来源为省文明办资助14.68万元,剩余的1.75万元从社会工作处工作经费中列支。
五、会议研究审议了规划财务处《青海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送审稿)。《中期评估报告》由规划财务处严格对照国家民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我省《“十三五”规划纲要》《青海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对既定发展目标任务进行多次细化比对,通过紧密衔接业务、对号入座任务、精准测算指标等方式来客观描述完成情况、深度分析存在问题,明确提出未来举措。成稿后四次征求相关处室局意见修改,并在厅专题会议进行详细汇报,根据厅领导和各处室局提出的意见再次作了修改完善。会议认为,《中期评估报告》(送审稿)对推进《青海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落实,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其中对部分指标和目标任务的调整规划,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政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议强调,各处室局要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未启动和进展缓慢的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大工作落实力度,确保到规划期末时圆满完成任务。
列席会议人员(15人)
刁成秀 厅办公室主任
冶成明 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多杰才让 优抚安置局局长
万晓峰 救灾处副处长
王秀清 社会救助处处长
李文林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
高 冀 区划地名处处长
王 军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
王发玉 社会事务处处长
李玉峰 规划财务处处长
耿晓弟 项目监督管理处调研员
白 杨 人事(社会工作)处副处长
薛文芝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 宁 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沈丽君 政策法规处干事
抄送:厅机关各处室局,本厅各厅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