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8〕95号
恩纳日乐代表:
您在省人大第十三届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为离任社区工作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建议》(第183002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据此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其任职期间可享受财政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入的相应生活补贴,但对其离任后是否还应享受此类生活补贴未作明确规定。
尽管如此,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在推动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方面所做的贡献,高度重视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的待遇补贴和离任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近年来,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特别是2018年5月30日,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全省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的通知》(青组字〔2018〕123号),制定了与其岗位序列、社区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相对应的17级报酬体系,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的报酬由基本报酬、职业津贴、绩效报酬、社会保险和其它补贴构成,首次增加了社区工作者职业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规范了绩效报酬。其中,进一步完善了支持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政策,规定参保标准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标准执行,实行“个人先缴,财政后补”的方式,其参保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70%,支持鼓励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等保险,确保其离任后的生活切实有保障,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社区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并充分调动了他们进一步做好社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感谢您对社区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畅静玉 联系电话:0971--6145448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