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政部近日制定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明确了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社会团体若想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必须始终公开透明,并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根据《暂行办法》,社会团体计算公益活动支出比例时,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成本。
申请资格初审的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民政部门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进行逐项审计,在审计报告中对列举的公益活动逐项书面说明,包括活动性质、目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活动形式、参与方式、活动支出、活动成果等情况。民政部负责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初审。
行业性社团不享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