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名称:地方性基金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行政许可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条件据《条例》第8条);
(6)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条例》第23条)。
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等有关文件(详见“申请材料目录”《条例》第9条);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条例》第11条);
(3)登记后的基金会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帐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条例》第14条);
(4)向社会公告(《条例》第19条)。
行政许可期限:60个工作日。(《条例》第11条)
承诺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条例》第9条)。
申请书格式文本: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制式格式文本
办理处室: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公地点: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
联系电话:0971-6106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