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国地名普查办发〔2015〕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地名普查工作实际,青海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于近期对全省地名普查保密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国地名普查办发〔2015〕8号、青地名普查办发〔2015〕5号)的通知文件情况。
2、全省各级地名普查办地形图及矢量数据、分辨率不低于两米的正射遥感影像数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汇交的成果数据,《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界定的地名数据,地名普查中涉及保密的计算机、图表、应用软件等。
3、涉密资料保密自查表所列内容。(见附件)
二、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采取县(市、区、行委)普查办自查,市(州)普查办复查,省普查办抽查的方法进行。市(州)普查办在做好本级自查的同时,要对所辖地区进行全面复查。省检查组在抽查时主要是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看保密设备、相关文件、图表,并根据涉密资料保密自查表内容逐项检查相关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三、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时间自11月7日至12月10日。11月7日至11月15日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查;11月15日至11月25日各市(州)复查;11月25日至12月10日省普查办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1、全省各级普查办要高度重视地名普查保密工作,认真组织人员开展自查、复查,工作中要实事求是,绝不能走过场。全省各级普查办要严格按照涉密资料保密自查表内容逐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填报,并积极做好边检查边整改工作。
2、全省各级普查办一定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自查和复查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国地名普查办发〔2015〕8号)的要求,做好地名普查办涉密相关数据日常管理工作。
3、各市(州)对自检情况和对所辖单位复检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后,将本级和所辖单位保密自查表以及复查工作情况于1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地名普查办。
4、对全省各地通过自查、复查发现问题且未能及时整改的,省普查办在抽查中视情节轻重将在全省民政系统予以通报并上报相关单位。
- 信息公开目录
-
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保密工作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6-11-07 浏览次数:8471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国地名普查办发〔2015〕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
- 天气预报
-
单击—>可查询"西宁"周边天气
- 推荐图文
-
- 本类推荐
-
- 关于印发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关于继续做好青海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及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厅声像、实物等档案 的采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 省民政厅举办党组中心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扩大)学习班
- 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 全会精神的安排意见
- 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今冬明春火灾 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老年人口数据 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 关于举办全省性异地商会党组织 书记培训班的通知
- 关关于开展2016年度老龄 工作总结的通知
- 关于对厅系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基层 党建重点任务工作进行巩固督查的通知
- 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保密工作检查的通知
- 关于全面开展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本类排行
-
- 关于开展加强老年人防范 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22号、[1999]34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委、 省政府办公厅青办发[2000]12文件精神,民政
- 关于请求解决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的报告
- 关于上报(青海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具体办法〈代拟稿〉)的请示
- 关于2012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 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的报告
- 关于成立民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构的请示
- 关于调整和落实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刘光和副省长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甘青有关边界问题的决定意见提出六条要求
- 民政厅清理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总结
- 贯彻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通知的情况汇报
- 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