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确保全省重点救助对象及时充分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扶持作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现就做好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资助范围包括特困供养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
资助标准:特困供养对象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脱贫攻坚期间(2016年-2020年)给予全额资助;城市低保,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按不低于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各地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在脱贫攻坚期,资金充足地区也可按平均缴费标准100%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个人缴费标准确定。
二、资助办法
一是特困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并协助特困人员办理相关参保手续。二是城乡低保及扶贫对象等其他重点救助对象原则上应由个人前往全额缴纳并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将11月底在册的重点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凭证收回,民政部门核对无漏缴情况后,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参保金汇入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中,并明确告知补助金用途。三是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缴费结束前主动与当地人社部门开展救助对象人员信息和参保信息比对,沟通协调,采取直接代缴等有效措施防止漏交,确保所有重点救助对象全部参保。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他们同等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是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化解医疗救助压力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措施,集中精力,动员村(社区)工作力量,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资助参保任务。对于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城乡困难群众没有及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形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与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数据比对,确保本地区重点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州)、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卫生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衔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率,凡是在民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原则上应全部实现“一站式”结算服务。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板报、手机信息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困难群众积极主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另一方面民政部门要组织村(社区)协助开展资助参保工作,可在村(社区)所辖居民小区张贴缴费和资助政策的通知,主动督促辖区内重点救助对象缴纳参保金,收回缴费凭证,确保每一个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做好扶贫攻坚医疗政策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6]39号)规定,及时将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范围,落实救助政策,做好扶持脱贫工作;对扶贫部门核定脱贫并退出农村低保的及时退出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各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确保医疗救助精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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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01 浏览次数:10505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确保全省重点救助对象及时充分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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