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机构因工作需要了解核实公证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二、公证机构核查公证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信息,应当基于公证当事人已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并被公证机构受理的信息。
三、公证机构核查人员在核查时应当携带单位公函、身份证明,或可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配合。公证机构公函中应写明“核查公证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不能表述为“核查公证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
四、婚姻登记机关经查阅,应该及时为公证机构出具书面的婚姻登记记录信息核查复函。
五、婚姻登记记录信息核查复函仅限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六、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待条件成熟后,婚姻登记部门将留出端口,公证机构直接网络查询。
为了保证查询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核查的范围、方式、方法,确保信息数据不泄漏,要求县级民政、司法部门签订《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协议书》(附件3),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查询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执行机关可向上级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商讨解决。
附件1
婚姻登记记录信息核查函
编号:
民政局:
本处公证当事人 ,来我处申办 公证,现本处指派工作人员 前来贵单位核实以下公证当事人(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有无婚姻登记记录情况,烦请贵单位协助查询并请出具相关证明:
公证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民政局 司法局
关于 市/县婚姻登记信息的共享协议
甲方: 市/县民政局
乙方: 市/县司法局
为简化办事程序,不断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保障和推进信息安全和共享,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查询婚姻登记相关信息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遵循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婚姻信息共享工作的开展与完善。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共享信息:青海省婚姻登记信息网中的结婚登记信息、离婚登记信息、补领结(离)婚证信息、撤销受胁迫结婚登记信息。共享信息数据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登记日期、登记证字号、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备注。
三、甲方提供的共享信息仅作为乙方办理公证业务的参考。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由公证机构凭介绍信、身份证明,或可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配合。
四、乙方应对共享的信息进行严格监管,实行痕迹化管理,确保安全规范使用。
(一)信息数据仅用于办理公证相关工作,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扩散和传播。
(二)对使用数据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在数据应用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信息数据不泄露。
(三)妥善保存数据信息,确保存放载体的物理安全,杜绝发生信息篡改、泄露、挪作他用事件。
五、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核实公证书的,可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公证机构核实,各公证机构应予配合。需要核实涉台公证文书的,可向省公证协会核实公证书比对信息,省公证协会应予配合。
需要查阅相关公证卷宗的,应当由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持介绍信、身份证明和相关公证书到公证机构查阅,各公证机构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予配合。
六、公证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共享数据的,乙方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双方定期交换信息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民政局 乙方: 司法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