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省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落实部分入伍参战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1。
二、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2、附表3。
三、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4。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军队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五、对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伤残军人、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可适当增加他们的抚恤补助标准,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各地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自行调整。
七、调整和落实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八、此次调整和落实待遇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18900
因公18300因病17700
二级因战17100
因公16200因病15600
三级因战15000
因公14100因病13200
四级因战12300
因公11100因病10200
五级因战9600
因公8400因病7800
六级因战7500
因公7080因病6000
七级因战5700因公5100
八级因战3600因公3300
九级因战3000因公2400
十级因战2100因公180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550500470
农村40037034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12601110370
附件4: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抗战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75235130